(原创)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法务合规管理总部 | 发布时间:2025-04-21

摘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旨在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在质量与疗效上一致,涉及药学等效性、生物等效性和治疗等效性三个维度。自2016年中国启动该政策以来,显著提升了国内仿制药的质量,通过评价的品规超过3000个,覆盖大部分临床常用药物。此过程不仅促进了产业集中度提升,还降低了医疗成本,提高了药品可及性。然而,企业在进行一致性评价时需严格遵守法规,避免数据造假和知识产权侵权等法律风险,确保合规操作。

在全球医药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仿制药作为降低医疗成本、提高药品可及性的重要手段,其质量与疗效的可靠性日益受到关注。我国作为仿制药生产大国,长期以来面临着仿制药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品种疗效不确切的现实问题。为从根本上提升仿制药质量水平,2016年我国正式启动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这一重大政策变革不仅重塑了国内医药产业格局,更对保障公众用药安全、降低医疗负担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历史渊源

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指对已上市的仿制药进行质量与疗效的再评价,确保其与原研药在药学等效性和生物等效性上达到一致。在2012年之前,国内仿制药审批主要关注药学等效性,对生物等效性的要求相对宽松,这种审评标准导致部分仿制药虽然化学成分与原研药相同,但临床疗效存在显著差异。因此我国早期批准的一批仿制药质量参差不齐,部分仿制药药品的临床疗效与原研药存在较大差距,对患者的健康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为提高仿制药质量,2012年国务院在《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提出“一致性评价”要求;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将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上升为国家战略;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明确了评价对象、方法和工作要求,要求企业对其仿制药品进行系统性研究,证明其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份纲领性文件规定:2007年10月1日前批准的化学药品仿制药口服固体制剂,原则上应在2018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其中需开展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存在特殊情形的品种,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评价。

从理论基础来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包含三个关键维度:药学等效性(Pharmaceutical Equivalence)、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和治疗等效性(Therapeutic Equivalence)。药学等效性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和给药途径;生物等效性则通过人体试验验证药物在体内的吸收程度和速度;治疗等效性最终确保临床疗效的一致性。这三个维度构成了完整的评价体系,缺一不可。

在评价标准上,仿制药需通过体外药学研究和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两大核心环节。体外研究主要考察原料药质量、制剂工艺及溶出度等指标,确保仿制药在理化性质上与原研药一致。而生物等效性试验则采用随机、双盲、交叉试验设计,通过比较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血药浓度-时间曲线,验证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吸收速度和程度是否相似。根据规定,仿制药的AUC(药时曲线下面积)和Cmax(峰浓度)的90%置信区间需落在80%-125%范围内,方可认定其生物等效性达标。对于某些特殊剂型,如吸入制剂或局部用药,可能还需补充临床试验数据。

二、一致性评价的技术要求与实施路径

从理论基础来看,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包含三个关键维度:药学等效性(Pharmaceutical Equivalence)、生物等效性(Bioequivalence)和治疗等效性(Therapeutic Equivalence)。药学等效性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剂型、规格和给药途径;生物等效性则通过人体试验验证药物在体内的吸收程度和速度;治疗等效性最终确保临床疗效的一致性。这三个维度构成了完整的评价体系,缺一不可。

在评价标准上,仿制药需通过体外药学研究和体内生物等效性试验两大核心环节。体外研究主要考察原料药质量、制剂工艺及溶出度等指标,确保仿制药在理化性质上与原研药一致。而生物等效性试验则采用随机、双盲、交叉试验设计,通过比较健康受试者体内的血药浓度-时间曲线,验证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吸收速度和程度是否相似。根据规定,仿制药的AUC(药时曲线下面积)和Cmax(峰浓度)的90%置信区间需落在80%-125%范围内,方可认定其生物等效性达标。对于某些特殊剂型,如吸入制剂或局部用药,可能还需补充临床试验数据。

总体而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科学规范,其技术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参比制剂的选择至关重要。根据国家药监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企业应当选择原研药品作为参比制剂。对于原研药品已退市的情况,可选择国际公认的同种药品作为参比制剂。这一环节的严格把关,确保了评价基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体外药学研究的深度和广度直接影响评价质量。企业需要对原料药的晶型、粒度、杂质谱等关键质量属性进行系统研究,确保与原研药一致。在制剂方面,要重点考察溶出度曲线相似性。采用f2因子法比较仿制药与原研药在不同介质中的溶出行为,f2值大于50方可认为溶出曲线相似。这些体外研究为后续生物等效性试验奠定了坚实基础。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评价工作的核心环节。试验设计必须符合《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一般采用随机、双盲、两周期、双交叉的试验设计,在健康受试者中进行。关键指标AUC0-t(从给药到最后一采样点血药浓度-时间曲线下面积)和Cmax(峰浓度)的几何均值比的90%置信区间必须落在80.00%-125.00%范围内。对于治疗窗较窄的药物,这个范围可能收窄至90.00%-111.11%。

值得注意的是,特殊剂型的评价面临更大挑战。例如,吸入制剂需要考察微细粒子剂量、递送速率等特殊指标;透皮贴剂要研究黏附性能和释药特性;缓控释制剂则需进行多时间点的溶出度比较。这些特殊剂型往往需要补充临床试验数据,增加了评价的复杂性和成本。

在实施路径上,企业可以采取三种策略:一是完全自主研发,建立全套研究体系;二是与CRO(合同研究组织)合作,借助外部专业力量;三是通过并购已通过评价的品种,快速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不同规模的企业需要根据自身实力选择适合的实施路径。

三、一致性评价的典型案例

自2016年政策实施以来,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取得了显著成效。截至2023年底,国家药监局共发布参比制剂目录50余批,涉及品种2000余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规超过3000个,覆盖了大部分临床常用药物。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仿制药质量提升工程已初见成效。

仿制药的成功可以实现多方利益供应,如石药集团的阿奇霉素片。该品种在2017年首批通过一致性评价,随后在”4+7″带量采购中以降价96%中标,迅速抢占市场份额。这一案例生动展示了通过评价带来的商业价值:虽然单品价格大幅下降,但通过规模效应和成本控制,企业仍能获得可观利润。更重要的是,这种模式显著降低了医保支出,实现了多方共赢。

但仿制药研发绝非简单复制,需要深入理解原研药的关键质量属性,否则会在一致性评价过程中暴露问题。例如:某知名企业的盐酸二甲双胍缓释片在首次BE试验中失败,研究发现其制剂工艺存在缺陷,药物释放曲线与原研药差异显著。企业不得不重新调整处方,追加投资300余万元进行二次研究。

从产业整体影响看,一致性评价加速了行业洗牌。数据显示,通过评价的企业中,大型药企占比超过70%,而众多中小企业因资金和技术限制被迫退出市场。这种”马太效应”虽然残酷,但客观上促进了产业集中度提升,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

四、一致性评价中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随着《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和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在开展一致性评价过程中面临的法律风险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的特征。这些风险不仅涉及行政责任,还可能引发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责,亟需企业建立完善的风险防控体系。

(1)申报资料真实性的法律风险

1、数据造假的法律后果

在一致性评价过程中,部分企业为缩短研发周期或降低成本,可能篡改或编造试验数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24条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除撤销批准证明文件外,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处以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在参比制剂逆向工程研究中,企业可能不当获取或使用原研药的工艺专利信息。根据《专利法》第11条,未经许可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例如,2022年某仿制药企业因在申报资料中直接引用原研药专利工艺参数,被法院判赔3200万元。

(2)临床试验环节的法律风险

1、受试者权益保护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第12条明确规定,临床试验必须获得伦理委员会批准和受试者知情同意。例如,2021年某医院在开展BE试验时,未充分告知受试者药物可能引起的QT间期延长风险,导致群体性不良事件,最终医院被处以警告、罚款,主要研究者被暂停执业资格。

2、合同履行风险

企业与CRO机构签订的临床试验协议往往包含严格的里程碑条款。2023年某制药企业因未按约定支付研究进度款,被CRO机构起诉索赔违约金及预期利益损失共计1800万元。法院判决支持了CRO的主要诉求,强调研发合同具有商事合同的严格责任特征。

(3)生产质量管理的法律风险

通过一致性评价后,企业必须持续符合GMP要求。《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生产工艺变更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另外还包括质量违约责任:带量采购合同中通常包含严格的质量条款。

总体而言,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法律风险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企业从战略层面构建“法规-质量-商业”三位一体的风险管理框架。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商业贿赂等行为的从严处罚,以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修订完善,企业更应当将合规管理前置化、常态化,真正实现“质量源于设计,合规融入流程”的现代制药理念。只有依法依规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才能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