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关于商业贿赂问题的法律调研

来源:法务合规管理总部 | 发布时间:2024-10-21

一、背景

2023 年5 月8 日,国家卫健委联合商务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等14 部委联合发布《2023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自此拉开了医药行业“全领域、全链条、全覆盖”的腐败集中整治工作的序幕。

2023 年7 月21 日,国家卫健委会同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召开视频会议,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全国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随后各省份陆续采取举措,分别制定地方医药反腐政策方案。

2023 年8 月15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全国医药领域反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有关问答》,明确此次医药腐败整治重点在六个方面:一是医药领域行政管理部门以权寻租;二是医疗卫生机构内“关键少数”和关键岗位,以及药品、器械、耗材等方面的“带金销售”;三是接受医药领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的社会组织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四是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有关问题;五是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购销领域的不法行为;六是医务人员违反《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2024 年3 月1 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体现了国家在法律层面对反商业贿赂问题的收紧态势,该修正案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在第五条中将“在食品药品、医疗等领域行贿”列入七类从重处罚的情形之一。

可见国家对医药反腐惩罚力度日益加强,调查对象囊括医药领域的全部核心主体,打击重点涉及击医药购销、行业协会开展活动等环节涉及的商业贿赂行为。因此各医药企业亟需开展反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切实防范商业贿赂风险。

二、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及表现形式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2020 年发布的《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中对商业贿赂定义如下: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为目的,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向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当利益的行为。给予财物或其他利益的一方,为行贿方;收受的一方为受贿方。

贿赂目的是否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不影响贿赂行为的成立。

(一)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

在行政执法领域,商业贿赂主要包括两类行为主体,“贿赂给付方”与“贿赂收受方”。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商业贿赂中,贿赂给付方的行为主体为“经营者”;贿赂收受方的主体包括三类:1、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2、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3、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八条也有关于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特别规定:“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禁止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以上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两个主体:一是明确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行贿主体,包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代理人;二是明确了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可以是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药师等。

(二)商业贿赂的具体形式

商业活动中,合理的商务费用诸如附赠、折扣、赞助等是不可缺少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确规定,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但是,如果相关费用采用账外暗中的方式给予、收受,未如实入账的,极易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第六款就规定了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种行为的界限:

1.折扣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给予、接受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账外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的,属于商业贿赂。

2.佣金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劳务报酬。在账外暗中给予、收受中介费的,属于商业贿赂。

3.附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商业活动中,可以依据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违反规定以附赠形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给予现金或物品的,属于商业贿赂。

4.捐赠与商业贿赂的界限。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5. 商业活动中,提供、接受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赞助或者旅游、考察以及其他活动;提供、收受各种会员卡、消费卡(券)、购物卡(券)和其他有价证券;提供、使用房屋、汽车等物品;提供、收受干股或红利;通过赌博,以及假借促销费、宣传费、广告费、培训费,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科研费、临床费等名义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三、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概况及执法动态

我国目前反商业贿赂的立法分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尚未专门针对商业贿赂领域进行统一立法。根据立法规制视角的不同,我国反商业贿赂法律规制体系可以分为刑事层面立法、行政层面立法两大类。

(一)反商业贿赂立法概况

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下,商业贿赂犯罪共涉及十一个罪名,包括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 条、184 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 条)、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组织官员行贿罪(刑法第164 条)、受贿罪(刑法第385 条)、单位受贿罪(刑法第387条)、行贿罪(刑法第389 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刑法第390 条之一)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1 条)、介绍贿赂罪(刑法第392 条)、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 条)、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刑法第388 条),并通过相关刑事司法解释、最高司法机关的答复和批复等,对商业贿赂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刑罚裁量等问题予以细化。

2022 年4 月2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腐败犯罪入罪金额标准予以下调,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金额由6 万元调整为3 万元;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个人犯罪入罪金额也由6万元调整到3 万元,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企业腐败治理从严从重的趋向。

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下,对商业贿赂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药品管理法》中。近年来上海、河北、四川等地也陆续制定了地方性的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以及地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一步明确了经营者在商业往来中给予或收受贿赂的行政责任。

(二)医药领域反商业贿赂立法执法新趋势

1、非公职人员腐败与公职人员腐败惩治并重

从行贿对象看,非公职人员行贿犯罪的对象包括对公职人员、对非公职人员等自然人行贿,也包括对单位行贿、对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行贿。2022 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生效施行后,非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入罪金额大幅下调,并将采用与国家工作人员贪腐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这意味着在反商业贿赂领域,我国刑事法规已经将非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纳入与国家公职人员一样的强监管态势之下。

2、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惩治并重

2021 年9 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会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下称“《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作出部署,意见强调要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该《意见》的出台也反映出我国刑事政策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不断加强,并呈现出行贿受贿惩治并重的态势。

四、企业合规管理建议

(一)企业内部明示反商业贿赂合规要求

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机制有效运行的前提是企业各级员工充分知悉合规要求,为确保公司合规管理理念充分传达到各级员工,一方面可以在员工手册、岗位职责说明中增加反腐合规要求,要求员工签订合规承诺书,明确公司的合规责任主体、合规义务与责任、违规行为处理等,从而为员工履行合规职责提供指引;另一方面企业应在合规政策更新、出现典型执法案例时及时开展培训,并做好相应培训记录。

(二)将合规审查嵌入到公司制度流程

公司应重视合规管理制度流程建设,及时制定并完善反商业贿赂管理制度,在公司内部治理、业务审批等流程中嵌入合规审查环节;将业务合规管理情况纳入对各部门负责人的年度考核中,建立健全相关举报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开展与医疗机构人员的交流活动时,应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流活动制定合理的申请及审批程序,活动的开展需经内部相关领导书面批准。活动申请应写明活动的必要性、主要议程、需支付的费用及标准等,企业审批上述活动应考虑服务提供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企业对外支付的费用是否合理、支付方式是否恰当等,确保公司制度流程能够经得起合规实务的检验。

(三)健全对交易相对方的合规管理机制

企业在与供应商、代理商、服务机构开展合作前,应进行合理的背景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照、司法及信用记录、合规表现、处罚记录、服务经验、定价方式公允性、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在与第三方合作过程中,应当明确本企业的反商业贿赂态度, 要求其单独签署《反商业贿赂承诺函》或者在合同文本中增加反商业贿赂条款,进行反商业贿赂的承诺并约定商业贿赂行为的后果,从而防范商业贿赂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