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新加坡《竞争法》(Competition Act),通常禁止导致或可能导致新加坡任何相关市场内商品或服务竞争大幅减少的合并。根据新加坡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CCS”)发布的指南,通常而言,预期的合并或经营者集中通常不会导致竞争问题,除非其涉及: (i)参与合并的实体市场份额为40%或以上; 或者(ii)参与合并的实体市场份额在20%至40%,并且其合并前的市场集中度(CR3)为70%以上。CR3是CCCS用于衡量相关市场集中程度的指标,指相关市场中前三大供应商所占有的总市场份额。
同时,CCCS引入了指示性营业额阈值,在该阈值范围内更有可能因其合并情况受到调查,该等阈值为:(i)至少一方交易前一个财政年度在新加坡的营业额(即在新加坡登记的营业额以及新加坡客户的营业额)超过500万新元;(ii)交易前一个财政年度各方的全球总营业额超过5000万新元。 - 新加坡对于经营者集中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参与合并的任一方均可提起申报,并应当在提起申报后告知参与合并的其他各方。合并各方没有义务在完成申报前暂停合并,但是如果CCCS在审核过程中有合理理由怀疑该等经营者集中可能损害市场竞争,将随时发布临时指令暂停该等合并。CCCS也可能向经营者传达其对于合并可能产生竞争损害的担忧,经营者可以提出预防补救方案,或就减轻反竞争问题做出承诺,以助于通过审核。由于采取自愿申报的方式,因此未能及时申报的企业并不会受到处罚,但是如果CCCS审核后认为经营者故意或由于存在过失而导致该等合并不符合《竞争法》规定,将对参与集中的竞争者每年的侵权行为处以不超过该企业在新加坡业务营业额10%的罚款,最长可达三年,并可进一步要求经营者按照CCCS指示的方式处置股份、资产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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