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龙江医保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中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要求。
近日,黑龙江医保局发布《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对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中公立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做了明确的要求。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
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征求意见稿》明确,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参与集采的药品生产企业具有六种行为之一的,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具有11种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所有产品入围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集采申请,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的购销合同终止
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成本调查结果可作为是否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对药品价格进行监测,开展成本价格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药品价格违法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对价格异常变动、与同品种价格差异过大、流通环节加价明显超出合理水平、竞争不充分以及价格波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拒绝做出调整的药品,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权限,实施或委托实施价格成本调查。
成本调查结果可以作为判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是否以不公平价格销售药品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