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冠疫情(COVID-19)已席卷全球,截止至3月23日,全球累计确诊病例数已突破33万,并以每日万例的数字激增。在当前情势下,包括各国政府监管部门在内的整个医学界不能回避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疫苗的研发进度如何?第二、为应对疫情对于新药研发的影响,政府监管部门应采取什么措施?第三、新冠的新药研发是否适用于快速通道等快速审批方式?本文将对美国、欧洲和其他地区的监管政策进行研究,并对治疗COVID-19的药物和疫苗进行信息汇总,试图回答以上问题。
一、全球范围内治疗药物及疫苗研发情况:
在全球范围内,药企、科研机构、政府及国际性组织进行的COVID-19治疗药物及疫苗正如火如荼的展开,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研发合作也愈发深入。根据权威药物研发数据平台Cortellis的数据显示,截止至2020年3月23日,在全球范围内,共有77个包括治疗COVID-19药物及疫苗在内的药物处于研发及临床试验阶段。由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Gilead)公司研发生产的瑞德西韦(Remdesivir)已进入三期临床阶段,并在全球20多个临床中心同步进行临床试验,有望在今年的五月底完成试验研究。
3月19日,世界卫生组织(WHO)宣布开展一项全球范围内的大型临床试验,以检验包括瑞德西韦、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等候选治疗COVID-19药物的疗效,目前已有加拿大、法国、西班牙、伊朗、泰国等10个国家的加入;临床试验包括1个对照组和4个治疗组,治疗组分别采用候选药物或药物组合的方式在所在国家进行治疗。
除治疗药物之外,全球的诸多知名药企和科研机构也在加紧研发COVID-19的疫苗,共有30多款疫苗处于早期探索或临床前阶段,其中研发进展比较迅速的包括中国军事科学院的科研团队所研发的重组新冠疫苗,并已于3月中旬获批开展临床试验。不过,从整个疫苗研发流程而言,这些疫苗距离研发成功至少还有一年至一年半的时间,且由于早期研发的不确定性,疫苗是否可以成功上市还存在不确定性。
二 、 美国FDA及欧洲监管部门针对疫情对新药研发影响的应对措施:
自进入3月以来,美国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猛增。截止至3月23日,已有超过33000名确诊病例。美国总统特朗普也于3月13日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已将纽约州和华盛顿州列为“重大灾区”。
FDA意识到新冠肺炎的大流行可能在短期和长期对医疗产品临床试验的开展造成巨大负面影响,包括研究中心的关闭、入组人员和研发人员隔离检疫、研究药物供应链中断等多重挑战,而且很多药物的研发人员也可能需要在面临感染的危急情势下进行研究试验。因此,FDA于3月18日发布了《在COVID-19期间从事医药产品临床研究的指导方针》(FDA Guidance on Conduct of Clinical Trials of Medical Products during COVID-19 Pandemic)。
FDA的指导方针旨在帮助临床试验申办方确保受试者的安全性和保持对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依从性,并将试验的整体风险降至最低。虽然指导方针本身不是强制性文件,但FDA也表示会立即按照指导方针中列明的建议监管和审批临床试验。
FDA指导方针中的建议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受试者的安全至关重要:申办方应关注疫情对于受试者安全的影响,并适时调整试验方案,且应向受试者告知试验方案变更。
2.临床试验备选方案:申办方应从受试者安全的角度研究并设计试验备选方案,包括采用当地试验室或成像中心等替代方案。部分试验还需要考虑是否中止。
3.实施方案紧急变更处理路径:因COVID-19造成试验方案发生紧急变更时,鼓励申办方及临床研究者尽早与机构审查委员会(IRB)/独立伦理委员会(IEC)进行沟通;此类方案变更可在未经批准时执行,但必须做事后报告。
4.保证数据完整性及有效记录:申办者应记录试验方案的变更等。
5.制定疫情期间内部试验制度:建议申办者、研究者及机构审查委员会建立并实施应对疫情的试验准则及规程。
FDA的指导方针尚未对针对COVID-19治疗药物或疫苗的研发项目提供快速通道,但已批准认证瑞德西韦为孤儿药(Orphan Drug Designations)(将在第三部分详尽阐述)。
除美国的FDA之外,在本月的早些时候,欧盟监管机构及欧洲的部分国家的各自药监机构也各自发布了应对疫情的指导方针。其中欧洲药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英国医疗保健产品管理局(Medicines and Healthcare Products Regulatory Agency)及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意大利均在3月发布了各自的指导方针,其核心内容同美国FDA指导方针一致。除此之外,荷兰的中央人体研究委员会(Netherlands Central Committee on Research Involving Human Subjects)也发布了荷兰境内临床试验研究的指导方针,明确提出治疗COVID-19的疫苗的快速通道方案。
除对临床研究出具指导方针之外,各国的监管部门、医药企业及研发机构也在找寻其他的救济途径,比如FDA可根据美国法律,在没有其他救济选择的前提下,允许未批准药物或超适应症药物用于检测、治疗或预防类似于COVID-19的疾病。虽然FDA尚未明确将治疗COVID-19药物或疫苗列入快速审批通道,但法律实质上授予了FDA在特殊情况下将已上市药品用于治疗COVID-19的权利。
除此之外,美国卫生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针对COVID-19药物或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提供有限度的责任豁免,进一步刺激医药公司和科研机构投入到COVID-19药物或设备的研发和生产工作。
同时,美国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enters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也在疫情初期就在其网站上公布了通过进口商品传播新冠疫情可能性极低的指导,并鼓励公司和研发机构找寻原料药和设备替代提供商,以应对中国因疫情影响造成延迟或无法交付货物的风险。美国的海关部门也在进口关税的豁免名单中加入医疗设备等产品,以期保证美国国内相应设备的进口。
从美国不同部门、不同维度的应对措施不难看出,排除疫情的防止效果,美国医药的监管部门应对疫情影响有一整套完整的体系,环环相扣,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疫情对于新药研发的影响。
三 、 新冠的新药研发是否适用于快速通道等快速审批方式:
包括FDA在内的多国医药监管部门本身已设置了快速审批机制,从而对某些特殊类型药物提供加速审批。以美国FDA为例,对于治疗重症、有生命威胁的疾病或未满足现有临床需求的药物,提供了快速审批通道(Fast Track);进入快速通道的药物不仅获得和FDA更频繁的沟通机会,也将在符合标准后获得优先审批权(Priority Review)和加速批准权(Accelerated Approval)。
对于药品来讲,另外一种特殊审批的途径是通过孤儿药认证,专门颁布给治愈或控制罕见病的药物;在美国,罕见病指受影响病人在20万人(限于美国)以下的疾病。在获得孤儿药认证后,将获得一系列研发的激励政策,包括7年研发市场独占、税收优惠政策、FDA专项研发基金、快速审批政策。美国当地时间3月23日,瑞德西韦已获得孤儿药认证,为获得政策性支持铺平了道路。
除美国之外。其他国家也向医药企业提供政策性支持。英国快速审批了Synairgen公司一款治疗肺部疾病的药物,批准其开展临床研究。与美国或英国这样的逐案审批相比,印度则表示将向所有的治疗COVID-19的药物和疫苗开放快速审批通道;同时,如之前所介绍的,荷兰也将治疗COVID-19的疫苗作为一项列入快速审批路径中。
从不同国家医药监管部门对待COVID-19治疗药物快速审批的不同态度上不难窥探出监管部门不同的监管思路:美国和英国的监管部门采用了较为保守稳健的策略,虽然为单个药物提供了快速审批的途径,但整体仍保留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思路,并未对整体的医药产品审批制度进行大规模调整;相反,印度和荷兰等国家的监管部门则是给与COVID-19治疗或免疫药物提供了大规模的政策倾斜,以刺激相关领域药物在当地的研发。
不同的监管态度与此类国家在全球医药市场的地位有着重要的关系:美国和英国是世界举足轻重的医药市场、有着众多知名药企、成熟的监管环境以及世界领先的技术,是新药研发的首选地点,所以依靠市场调节和少量政策性支持即可刺激COVID-19的研发工作;而反观印度和荷兰,作为新兴或更小的医药市场,需要通过大量政策支持刺激本国及外国公司在当地进行试验这一战略需求。
另外,向一款药物提供孤儿药认证是否会反而会抑制其他COVID-19药物的研发还需要进一步商讨。在7年研发市场独占期间,该药物仅由原研发企业独家生产销售,FDA不再批准其他具有相同适应症的药物上市,仿制药品的申请也将被禁止。对于获批药物的激励政策会抑制其他同类型药物的研发、销售和生产;此种政策和在疫情严重,急需不断试错、拓宽研发路径的宗旨反而是背道而驰的。
四 、 结论:
在新冠疫情席卷全球的大背景之下,全球许多知名药企及科研机构展开治疗COVID-19药物或疫苗的研发和临床工作,但距离药物的研发完成、尤其是疫苗的研制完成还有一段距离。美国和欧洲的监管机构也相继出台了针对疫情期间从事临床试验的指导方针和其他配套监管政策,体现了医药监管的系统性和实效性。最后,根据不同国家是否提供COVID-19治疗药物或疫苗快速通道的不同态度体现出不同国家的监管方式,为日后进军当地市场、摸清监管思路提供了参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