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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流程小改动,撬动创新药“中国首发”生态大变化

来源:医药经济报 | 发布时间:2026-09-30

摘要:国家药监局拟优化创新药上市申报流程,允许企业在完成关键临床试验后、生产工艺验证未完成前提前提交上市申请,工艺验证报告可在受理后3至6个月内补交。 新政仅限普通口服化学药(不含缓释、肠溶等复杂剂型),且须全球同步申报,企业需具备商业化生产经验和赔偿能力。 此举预计可缩短国内与海外上市时间差至少半年,主要利好首创药企、罕见病药企及跨国药企,监管思路从“材料齐全”转向“风险可控”。

9月1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化学药品创新药工艺验证申报资料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目前,该制度尚在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审评程序的变更也尚未开始,但政策指向已然十分明确:对于工艺成熟的口服固体制剂化学新药,企业可以不用完成商业批工艺验证报告后再提交上市申请,而是在上市申请审评期间并行完成工艺验证工作。

“这不仅仅是一份资料提交方式的调整,更是中国药品监管从‘形式完备’向‘风险可控’转向的标志性落子。”中国药品监管研究会副会长张伟表示,临床证据成熟即可受理,工艺验证数据在审评过程中补齐,既对齐国际通行规则,又释放研审联动红利,保护新药的专利窗口,降低了企业CMC(化学成分生产和控制)的沉没成本。以此带来的效率红利将进一步为“同步申报、同步审评、同步上市”缩短时差,推动更多企业把中国列为创新药全球首发市场,进而让中国患者能够第一时间用上全球创新成果。

“并联机制”有望缩短时差半年 

当前,我国已经全面转化实施了ICH指导原则,但在ICH统一框架下,各国监管规则的差异依然会让企业在具体申报的时候面临一些“制度性时差”。上海市医药质量协会会长张清分析,我国首次提出上市申请的创新药,在同步完成临床研究及其他申报资料的基础上,按照现行审评要求,在商业规模生产条件下开展的首次工艺验证一般是在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前完成,并在上市申请时提交工艺验证报告,而“其他ICH国家监管要求及国际制药实践中,对于低风险常规工艺生产的化学药品(如非无菌制剂),允许其在上市申请时仅递交工艺验证方案,在上市销售前完成工艺验证”。

据悉,在我国现有法规标准体系下,工艺验证贯穿于药品研发和药品上市的各个阶段,确保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能够始终如一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其中,商业规模生产工艺验证是对工艺设计进行评估,确认工艺是否具备可重现的商业化生产能力,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和有效的重要工作。化学创新药的商业规模工艺验证全过程一般要8~12个月,而抗体类生物药则需要12~18个月,细胞与基因治疗(CGT)产品更长,可达18~24个月。其中,包含工艺表征、商业规模批次生产、验证数据汇总、稳定性考察等多重,环环相扣。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于全球同步申报的化学药品创新药,符合条件的,优化工艺验证申报要求,申请人可在提交药品上市申请时提交工艺验证方案及已完成的相关工艺研究情况,并承诺在药品上市申请审评期间滚动提交完整的工艺验证报告。

张清表示,允许验证工艺报告滚动提交带来的最大优势,就是申请人不用再等到数月后的工艺验证结果出来,就可以提早启动在中国的注册申报,进而缩短与境外主流监管机构批准间的时间差,推动创新药提早上市至少半年。

四类情形或将受惠

近年来,我国对新机制、新靶点创新药,在沟通交流、临床试验、注册申报、审评审批全链条强化服务支持,药品、医疗器械领域临床急需产品的上市实现跨越式增长。以2025年为例,国家药监局全年批准药品上市注册申请4087件,其中创新药76个,创历史新高。境内外上市时间差进一步缩短。

张伟分析,改革措施落地后,国内流程逻辑向ICH国际通行做法对齐,四类主体的双报策略或将发生变化。一是国内Biotech的FIC(First in Class)口服药,尤其是一些临床Ⅲ期数据读出较早,但商业化生产线建设、商业PPQ(工艺性能确认)进度滞后。“过去临床已经成功,但必须等全套工艺验证完成才能递交NDA(上市申请),被迫滑向序贯申报,改革后临床证据成熟即可受理,在审评周期内补齐PPQ与稳定性数据,抢抓专利窗口,有机会实现中国与海外同步递交、中国首发。”

二是罕见病口服小分子药。该类药很多属于全球同步开发,患者人群少,商业生产线建设投入时间压力大。该政策可以缩短国内申报等待时间,加快罕见病药物国内可及的进程。

三是已被药审纳入突破性治疗程序的口服小分子创新药,这类品种本身享受优先审评,叠加工艺验证滚动提交,进一步打通“临床快、药学卡脖子”堵点,当然前提必须满足全球同步申报、口服固体制剂两个硬性条件。

四是跨国药企全球同步开发的口服小分子新药,跨国企业全球多中心试验完成,但商业化生产PPQ尚未收尾,以往只能在中国延后申报;试点政策帮助把中国纳入全球首批递交市场,减少中外上市时间差。

“公告第一条的鼓励方向十分清晰地表明,这一政策既鼓励境内生产的创新药品在国内首报的同时向境外提出申报,也鼓励境外生产的药品将我国纳入早期全球同步研发的范围。”张清表示,政策可以极大增强跨国药企对创新产品在中国首发上市的信心,并激励他们将创新药品更早地引进中国。对跨境药企而言,中国市场的注册策略也需要更早纳入其全球同步开发的整体时间表。

双重约束机制确保效率与安全

按照《征求意见稿》,优化的范围被严格限定在“1类化学药品创新药+普通口服固体制剂(不含肠溶、缓释、控释、迟释等特殊工艺)+全球同步申报”的三重条件之内。

结合近年国家药监局发布的药品年度审评报告以及行业公开的在研管线数据,张伟给记者做了一个大致的估算:

近年来,新药申请上市数量逐年上升,以2025年为例,全年受理化学药上市申请(NDA)310件,其中包括创新化学药的NDA 86件(52个品种),其中开展中外全球同步申报的大约10~15个;再筛出其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剂型,每年实际可适用这一项政策大致只有5~8个品种。“口服固体制剂工艺成熟度更高、工艺变异性相对可控,监管选择从该剂型试水滚动提交,先跑通审评、核查、资料补交全流程机制,防范药学风险。”张伟说。

同时,《征求意见稿》对申请人也设置了三大条件,要求具备丰富的自主研发及上市申报经验,以及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商业化生产经验,并具备与申报品种风险程度、市场规模和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等相匹配的责任赔偿能力,能够更好地保障普通口服固体制剂工艺验证工作的规范性与可靠性,保障申请人对申报材料及产品制备等质量管理有很好的把控,并深入分析、应对、解决试点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申报产品的安全,进而保障临床患者使用的安全。“对于申请人及相关申报的品种设定条件,主要是基于对质量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的考量”张清说。

《征求意见稿》明确,自评估符合上述要求的创新药申请人,应在药品上市申请前的沟通交流中提出滚动提交工艺验证报告的计划,与药审中心达成一致意见后再正式提出药品上市申请。在上市申请申报资料中,除工艺验证方案及已完成的相关工艺研究情况外,还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在受理后6个月内(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应在受理后3个月内)滚动提交工艺验证报告。

“‘中外双报双批’或‘多报多批’对于很多制药企业已成为标配,正确理解并善用‘滚动提交’这一工具,将有助于在激烈的全球创新药竞争中抢占先机。”张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