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外资审核调研报告

来源:法律安全管理总部李根/段吟天 | 发布时间:2021-11-19

适用法律

《外汇和外贸法》[1]

相关审查机关

日本财政省

审查对象

审查对象为外国投资者(定义详见下述的重要概念中的分析)。

申报分为:事前申报和事后申报。

事前申报:对于涉及指定行业(如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安全、因日本国情而受到限制的部分行业等,详细见后述的定义部分)的对内直接投资或特定取得[2],应进行事前申报。

事后申报:除事前申报,其他对内直接投资原则上应进行事后报告,其他特定取得行为则不需要进行事后报告。

重要概念

外国投资者

非居民个人;

依据外国法令在外国设立的法人及其他团体或在外国拥有主要办事机构的法人及其他团体(包括这些法人及其他团体的在日分支机构);

由上述1或2的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公司,包括外国投资者通过其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日本法人或该日本法人的子公司间接持有的情况,即采用穿透原则;

非居民等(包括前述3的实体以及董事中非居民个人占过半数的法人或其他团体,下同)的出资占全部合伙出资的50%以上或者非居民等占执行业务合伙人的过半数的从事投资业务的合伙和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

由非居民个人担任过半数董事或有代表权高管的日本法人或其他团体。

对内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人通过所有权或代理人或外国投资者圈收购日本上市公司1%[3]的股权或表决权或者非上市公司的无比例限制的任何股份或股权[4]

获得可提名外国投资者自己或其密切关系人作为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

获得任何外国投资者可提出的转让或处置目标公司在指定行业的业务的投票权;

外国投资者通过合并或分拆来转让或继承日本公司

外国投资者在日本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常驻代表机构除外)等分支机构,或实质性变更分支机构的类型或经营范围;

外国投资者向日本法人提供超过一年的贷款(居民外国投资者以日元提供的贷款除外)或取得赎回期超过一年的日本法人定向发行的债券(居民外国投资者以日元取得公司债券的除外),且提供该贷款或取得该债券后,该投资者对该日本法人的已执行贷款余额与该投资者持有的该日本法人已发行债券的合计金额超过该日本法人的负债总额的50%。

指定行业

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行业:武器、航空器、原子能、宇宙开发、可转为军用的通用产品的制造业;

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行业:网络安全相关服务业、特别为重要基础设施设计的软件等的相关服务业;

与公共秩序相关的行业:电力业(一般输配电经营者、输电经营者、发电事业者的一部分)、燃气业(一般及特定燃气管道经营者、燃气制造经营者、LP煤气经营者的一部分)、供热业、通信业(电信经营者的一部分)、广播、上水道业(水道经营者的一部分,自来水供水经营者的一部分)、铁路业(铁路经营者的一部分)、客运业等;

与公共安全相关的行业生物学制剂制造业(biological preparation)、警备业等;

因日本国情而受到限制的行业:农业、林业、渔业、石油业(炼油业,石油储备业、原油及天然气矿业)等。

除前述业务之外,根据2020年的《外汇法》规定,以下有关信息处理及通信的业务被划入指定行业:

信息处理相关的设备及组件制造业:如集成电路制造、半导体存储介质制造、光盘磁带制造、电路板制造、有线通信设备制造、移动电话和PHS电话机制造、无线电通信设备制造、计算机制造、个人计算机制造、外部存储装置制造等;

信息处理相关软件制造业:如软件定制开发、嵌入式软件开发、打包软件(packaged software)开发等;

信息通信服务相关行业:如区域通信、长途电信、有线广播和电话、其他固定通信、移动通信、信息处理、互联网使用支持等。

核心行业(其中2020年的新《外汇法》还把特定行业中还分为核心行业和非核心行业,针对核心行业,其豁免要求会更加严格):

武器、航空器、原子能、可转为军用的通用产品的制造业;

网络安全相关服务业、特别为重要基础设施设计的软件等的相关服务业;

电力业:一般输配电经营者、输电经营者、发电经营者(限持有最大容量达5万KW以上的发电站的发电经营者);

燃气业:一般及特定燃气管道经营者、燃气生产经营者、LP燃气经营者(限持有储藏所或储备用加油加气站 的经营者);

通信业:电信经营者(限于横跨多个市区町村提供电信服务的经营者);

上水道业:水道经营者(限于其供水人口超过5万人的经营者)、自来水供水经营者(限于每日供水能力达到2.5万m³的经营者);

铁路业:铁路经营者(《事态处理法》 项下的指定公共机构);

石油业:炼油业、石油储备业、原油及天然气矿业;

与针对传染病的医药品有关的制造业(包括医药中间体);

高度管制医疗器械的制造业(包括附属品/零部件)。

外国金融机构:外国的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注册的投资公司(包括共同基金/mutual fund、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高频交易员等。

非公开技术信息

获取由被投资公司在指定业务部门开展业务活动的部门管理的机密技术相关信息;

要求披露与技术相关的机密信息;

要求更改被投资公司关于处理机密技术相关信息的内部规则。

指定行业和核心行业关系图

审查范围

事前审查范围:

外国投资者对日本进行对内直接投资

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人通过所有权或代理人或外国投资者圈收购日本上市公司1%的股权或表决权;

可提名外国投资者自己或其密切关系人作为目标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提名权;

任何外国投资者可提出的转让或处置目标公司在指定行业的业务的投票权;

外国投资者通过合并或分拆来转让或继承日本公司。

事前申报义务的豁免

上市公司投资的直接投资

适用于外国金融机构的豁免制度(“概括豁免”):当外国投资者为外国金融机构时,若满足下面的全部豁免条件,也可免于进行事前申报,即便是对指定定行业及核心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对内直接投资或特定取得的活动。

(1)外国投资者自身或其密切关联方不担任上市公司等的董事或监事;

(2)外国投资者不自行或通过其他股东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转让或废止指定行业之业务的议案;

(3)外国投资者不接触指定行业之业务的非公开技术信息。

适用于一般外国投资者等的豁免制度(“一般豁免”):

非核心行业:一般外国投资者或经日本财务大臣认定的主权财富基金,对属于指定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对内直接投资或特定取得的活动时,若满足上面所列的全部条件,同样可以免于进行事前申报。

核心行业:如果一般外国投资者等投资于核心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后其出资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包括与密切关联方的合计比例)不满10%,且满足下面的全部条件时,方可免于进行事前申报,该制度被称为“追加豁免”,若投资后出资比例或表决权比例为10%以上,则仍需要进行事前申报。(这意味着一般外国投资者等对核心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不满足豁免条件或投资后达到10%以上出资或表决权比例时,将禁止参与任何与该核心行业的业务有关的管理层的决策)。

(1)关于属于核心行业的业务,不出席或让自己指定的人出席董事会或具有重要决策权限的委员会;

(2)关于属于核心行业的业务,不自行或者通过自己指定的人员向董事会或具有重要决策权限的委员会或其成员提出要求期限回答或行动的提案。

非上市公司的直接投资:不论投资者是外国金融机构还是一般外国投资者等,当投资于指定行业的非上市公司时,若满足前述的豁免条件,可免于进行事前申报,但若投资于核心行业的非上市公司,则不适用任何豁免制度。

豁免条件的适用例外:当外国投资者属于“进行危及国家安全等的对内直接投资的可能性较大”的外国投资者时,例如外国投资者曾经违反外汇法规定,或外国投资者属于境外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即国有企业,如外国投资者属于境外政府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持股比例或表决权比例、占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议席,或有其他被认为由境外政府对其表决有指令权限的事由。但经日本财务大臣认定的主权财富基金等除外)等情形,前述豁免条件将不予适用。

审查的参考因素

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或者特定取得是否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未定义)。

审查流程

事前申报:

申请:交易实施前6个月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审查期限原则上为30天,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所申报投资存在影响日本国家安全的情况,可能需要发出投资内容变更或中止劝告,此时审查期间最长有可能延长至5个月,此外,实操中主管部门可能会在审核期限到期前要求申请企业先撤回申请,待审核确认可以批准后再次提交,因此也有近一年仍未结束审查的案例;

补充提供材料等,初始申请材料仅为申报信息表,但实操中一般主管部门会要求企业提供补充材料,并可能会进行多轮追加提问,主管部门对次数及范围具有较大裁量权限。

对需要事前申报的投资行为,外国投资者在完成该投资行为后45日内,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日本银行向日本的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大臣报告其已完成投资,该报告被称为“实行报告”。

违反的处罚:违反事前申报义务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即可能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1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未进行事前申报的直接投资危及国家安全等时,还有可能被责令出售投资取得的股份等措施。

事后申报:投资实施后45日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一般不会涉及实质性审查,所需时间较短,对交易日程安排较小。

违反的处罚:违反事后报告义务也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可能被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单处5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投资上市公司申报

注(1):外国投资者自身或其密切关联方不担任上市公司等的董事或监事;外国投资者不自行或通过其他股东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转让或废止指定行业之业务的议案;外国投资者不接触指定行业的非公开技术信息。

注(2):关于属于核心行业的业务,不出席或让自己指定的人出席董事会或具有重要决策权限的委员会;关于属于核心行业的业务,不自行或通过自己指定的人员向董事会或具有重要决策权限的委员会或其成员提出要求限期回答或行动的提案。

投资非上市公司的申报

注(1):外国投资者自身或其密切关联方不担任公司等的董事或监事;外国投资者不自行或通过其他股东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转让或废止指定行业之业务的议案;外国投资者不接触指定行业之业务的非公开技术信息。

审核流程图

我们的建议

外商投资准入制度的变化似乎旨在帮助这些公司避免成为积极股东(尤其是产业投资者)的投资目标。对于财务投资人而言,受外商投资准入制度变化的不利影响将有限,只要这些投资人避免参与其投资公司的管理,就可能免于进行事前申报。所以对于竞标型的项目,可能需要提前有个报价高于一般金融机构(财务投资)的准备和计划以弥补该审查方面的弱势地位;同时,建议根据项目的时间进展,提前安排与日本政府就潜在交易的外商审查进行接触,提前了解日本政府的态度和要求,加快审批效率。

由于该审查需要在实施之前的6个月就要向政府进行上报,审查期限原则上为30天,如果主管部门认为所申报投资存在影响日本国家安全的情况,可能需要发出投资内容变更或中止劝告,此时审查期间最长有可能延长至5个月,此外,实操中主管部门可能会在审核期限到期前要求申请企业先撤回申请,待审核确认可以批准后再次提交,因此也有近一年仍未结束审查的案例。所以审核期可能十分长,需要尽可能的提前做好申报准备,并考虑是否可以从交易架构设计的层面来合理规避审查风险。

对需要事前申报的投资行为,外国投资者在完成该投资行为后45日内,还应按照规定的格式通过日本银行向日本的财务大臣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大臣报告(“实行报告”)。

如今后计划对某上市公司进行收购,由于日本政府已经将所有的上市公司都进行了分类,建议首先检查在报告中的提到的上市公司分类进行确认,以提前获悉其是否需要申报,以及属于哪种申报类型,纳入收购策略的整体考量范围。

  1. 日本新外汇法,指日本1980年12月生效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该法是在修改1949年12月制定的《外汇及外贸管理法》基础上形成的。该新《外汇法》于2020年5月8日实施,6月7日开始适用。
  2. 特定取得:受让其他外国投资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或股权不属于对内直接投资。
  3. 根据日本《公司法》规定,拥有1%或以上的股东及享有对股东会议程的提议权。
  4. 此名单有日本财务省列举出来需要审核的所有上市公司名单:https://www.mof.go.jp/international_policy/gaitame_kawase/fdi/list.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