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国采执行最新通知发布

来源:赛柏蓝 | 发布时间:2021-04-06

摘要: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已有6省明确执行时间,20省市发布挂网通知,最早4月27日落地。

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已有6省明确执行时间,20省市发布挂网通知,最早4月27日落地

1、6省明确第四批国采执行时间

据梳理,目前辽宁、江苏、宁夏、河南、山西、浙江六省已经明确第四批国采落地执行时间。

此外,有20省市已经发文要求第四批国采中选品种挂网申报,相信它们也将陆续明确最终的落地时间。

截至目前,仅有不到10个省市未就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的挂网以及落地发布通知。根据官方消息,第四批药品集采预计在5月前后落地,相信随着5月的临近,会有更多地区发布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的相关挂网通知或直接明确结果执行时间。

浙江

4月2日,浙江医保局发布《关于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公告》正式公布了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的执行时间。

根据公告,第四批国采将于2021年4月28日开始在浙江执行,执行范围为浙江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

至于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基金预付等政策仍然参照《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据赛柏蓝了解,上述执行方案规定,与中选药品同品种药品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暂停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在线交易资格。

此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在购销协议签订1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预付当年约定采购金额的30%,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协议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山西

3月30日,山西医保局发布《关于全面落实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称,山西全省所有参与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联采办公布的第四批中选结果。

全省所有参与本次集采的医疗机构须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中选药品由中选企业自主委托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配送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原则上各统筹区选3-5家配送企业,配送面须覆盖所有参加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

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医疗机构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5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保基金预付货款在一个采购周期内结束后的两个月内,由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收回并上缴财政专户。医疗机构要按采购合同约定与企业及时结清货款,结算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河南

3月26日,河南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落地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明确,2021年4月30日前执行第四批国家集采明确在河南中选药品及供应品规的中选结果。

4月16日前中选企业做好中选企业资质维护、中选产品信息维护等工作。同时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的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并建立配送关系。

4月23日前医药机构、中选企业、经营企业登录省医药采购平台,确认三方购销合同后,医药机构方可进行平台采购。

3月30日,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发布《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网上维护配送关系及签订购销合同的通知》要求,各中选企业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系统—交易平台—药品交易系统”,点击“维护配送关系”模块,自主确定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维护配送关系时间: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16日。

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登录药品交易系统,点击“国家组织带量采购产品合同管理”模块,查看及确认合同内容,签订三方电子交易合同。签订购销合同时间:2021年3月30日—2021年4月23日。

4月26日起,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相关药品价格进行统一调整。各级医保部门督促辖区内医药机构及时按照中选价格进行采购,确保4月30日河南省患者能够按照中选价格购买到中选药品。

在河南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宁夏

3月25日,宁夏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根据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和工作要求,定于2021年5月20日执行。

4月20日前完成CA证书办理,登录宁夏医药采购平台签订购销合同;5月18日前,完成购销协议签订;5月20日正式执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宁夏中选结果。

宁夏同时提出,各采购单位应合理制定采购计划,不得单一采购中选药品或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行为,确保合理用药,促进供需有序。

江苏

3月19日,江苏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落地实施工作的通知》,正式确定了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在江苏省的落地时间。

根据通知,在江苏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以及军队医疗机构,2021年4月27日起开始执行第四批国采公布的采购品种及中选结果。

同时江苏省要求第四批国采的药品采购,要均衡采购,合理用药,不得扎堆采购——要引导患者合理用药,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但不得釆取单一釆购中选药品、强制患者换药等“一刀切”措施。

辽宁

3月2日,辽宁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辽宁)结果执行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5月1日零时起,辽宁全省执行第四批国家集采辽宁地区中选结果。

根据辽宁省的进度安排:

4月20日前,各市医保局组织医疗机构完成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带量采购合同签订工作。

4月20日前,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依据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做好预付周转金的测算(未实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的地区,将预付周转金划拨到医疗机构)。

4月30日前,相关中选药品提前备货到相关医疗机构。

2、20省市发布第四批国采挂网通知

据赛柏蓝的最新梳理,除上述六省外,云南、安徽、广东、陕西、湖南、宁夏、西藏、四川、黑龙江、海南、贵州、湖北、上海、甘肃、江西、天津、吉林、北京、青海、内蒙古20个省市也就第四批国采中选结果的挂网发布了相关的通知。

通知仍在时效范围的有青海、内蒙古、云南、湖南,赛柏蓝也对它们单独做了汇总。

青海

4月2日,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药品挂网工作的通知》明确,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达到3家以上的(含3家),不再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进行挂网。

已在青海省中标(挂网)的中选及非中选药品,相关企业登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交易-药品交易系统中“数据上报-第四批国家中选药品价格申报和第四批国家非中选药品价格申报”模块分别进行价格申报。

未在青海省挂网的品种,相关企业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和非中选药品的申报。

青海同时规定,未选择青海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以不高于其中选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视同)以不高于全国最低采购价直接挂网;同通用名通过一致性评价未中选药品,以不高于选择青海省作为供应地区的中选药品价格直接挂网;同通用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未中选药品以低于选择青海省作为供应地区中选药品价格,且不高于未中选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和全国最低采购价直接挂网。

2020年青海省带量采购中选的同通用名,不同生产企业的产品中选价格高于国家中选价格的,按非中选产品进行价格调整。若青海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低于国家中选价格的,在协议期约定采购量未完成前,仍执行青海省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一)企业信息维护及价格申报时间: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4月12日。

(二)中选药品配送关系确认时间:2021年4月15日18:00前。

(三)非中选药品申报信息经公示,符合要求予以挂网,配送关系选择确认时间另行通知。

内蒙古

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医药采购网发布《关于开展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补充挂网工作的通知》明确,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内蒙古地区中选品种表列出的中选品种及中选企业拟在内蒙古自治区销售的同药品通用名其他规格包装药品均在挂网范围内。

此外,鼓励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其他地区中选品种按照中选价集中申报。

需要申报挂网的药企需要经历下列申报流程:申领用户名及密码-资质信息填报-材料编制及报送。

上述流程的开展时间如下——领取用户名时间:2021年4月1日-4月6日;网上信息填报时间:2021年4月1日-4月7日。

云南

3月26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发布《关于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挂网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第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云南中选结果对应供应品种清单内药品备注“需样品备案”的药品,即日起开展样品备案工作,请企业先按规定程序完成样品备案。

企业完成样品备案后,于2021年4月15日下午17:00时前(法定节假日除外),将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后的《云南省基本药物中标品种样品备案表》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扫描发送至电子邮箱:ynsypjzcgpt@163.com,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项目名称+企业名称+基药备案表”。

最终的挂网交易时间另行通知。

湖南

3月17日,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做好第四批国家集采药品中选结果执行前有关准备工作的通知》称,有部分选择湖南省为供应省份的中选药品企业或中选药品包装规格未在湖南省采购平台进行信息申报,各有关企业应及时做好企业或中选药品资质信息申报工作。

中选药品企业在4月1日17时前,确定中选药品供应包装,该药品其他包装数量规格将暂停挂网,须谨慎选择并确认;然后确定中选药品配送企业,第四批国采中选药品暂不做配送企业家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