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批国采各省正逐步落地中,对于未中选品种的降价规则,大部分省份基本分为两类进行:未中选品种中的过评品种以上海梯度降价为参考,而未过评品种则一般以省级中选价为参考,对比全国最低价,取两者低值作为参考价。
第三批国采各省正逐步落地中,对于未中选品种的降价规则,大部分省份基本分为两类进行:未中选品种中的过评品种以上海梯度降价为参考,而未过评品种则一般以省级中选价为参考,对比全国最低价,取两者低值作为参考价。
吉林、河南两省也发文,落实第三批国采非中选品种降价工作。
吉林:企业自主申报现行全国省级最低价,实行限价挂网
10月22日,吉林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吉林省中选药品和未中选药品降价申报工作的通知》,明确中选品种按照中选价格进行申报挂网。
未在吉林省中选,但已在省平台挂网交易的,且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中的药品,按照非吉林省中选药品价格联动自主申报降价,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未在吉林省中选且未在省平台挂网交易,但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中品种名称的药品,参照上述规则申报,实行限价挂网采购。
河南:未选择河南省的中选品种以中选价供应的,医疗机构可优先选用
10月22日,河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通知》,将于2020年11月20日开始执行第三批国家集采产品。中选品种按照中选药品价格和规格,及时开展增补挂网和价格调整工作。
其中,对于未中选品种,在河南省挂网销售的中选药品同通用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鼓励未选择河南省的中选药品按照供应地区中选价格供应我省,以中选价格供应河南省的,其医保个人首自付比例不做调整,各医疗机构在使用非中选品种时应优先选用。并要求于11月10日前完成。
全国各省未中选降价规则:
广东:省内三平台的最低采购价为采购价,全省价格联动
10月20日,广东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非中选药品价格联动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
与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非中选药品(涉及210个药品),按照规定取省、广州、深圳三个药品交易平台最低采购价作为其采购价格,实施全省价格联动。相关企业需进行联动价格确认工作,不接受联动价格或逾期未操作的将视为不同意价格联动,相关产品将撤销在省平台的挂网采购资格。
与中选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非中选药品(涉及45个药品),采取按企业自愿原则执行价格联动。如企业愿意进行价格联动的,可提交降价申请,不递交降价申请的产品将按省平台原来的价格执行。
西藏: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
10月20日,西藏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品种挂网工作的通知挂网价格要求》,明确指出:
挂网价格:
未中选药品挂网
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涉及的55种药品中,已在采购平台挂网的其它药品。
1.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含视同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按照联合采购办公室的梯度降价规则,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以上的,至少降价30%;非中选药品价格高于中选价2倍(含2倍)以下的,降至中选价格。
2.其他药品的采购价须低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西藏)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申报降价(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3.属于全国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西藏中选产品除外),未选择西藏作为供应省份但拟在自治区采购平台挂网的产品,按国家公布的中选价格自愿申请挂网。
挂网原则
1.同品种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达到3家以上的,暂停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挂网资格;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不足3家的,可继续挂网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产品。
2.企业未按规定自主申报降价,或降幅未达到要求,或价格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将暂停该产品挂网资格。
3.在挂网采购执行过程中,发现有新的更低价格时,根据企业调价申请或其他价格证明材料,动态调整挂网价格。
江西:非中选药品未申报价格将暂停网采资格
10月20日,江西发布《关于公示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西地区非中选药品价格申报情况(第一批)的通知》指了,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江西中选结果将于近期执行,江西地区非中选药品未提交价格申报函的,将于执行之日起暂停网上采购资格,待提交价格申报函且经公示公布后恢复采购资格。
湖北:以全国省级最低价和同品种“上海红线价”的低价为上限
10月19日,湖北发布《2020年湖北省医保局关于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品种信息申报和挂网价调整的通知》。
申报和调价范围:
试点扩围非中选药品和第二批集采非中选药品挂网价调整: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和要求,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品种“上海红线价”的低价为上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鼓励企业主动降价。
第三批集采非中选药品挂网价调整:非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国家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湖北但企业确认按国家中选价格供应的除外),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品种“上海红线价”的低价为上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鼓励企业主动降价。无全国省级平台中标/挂网价的,以同通用名同规格下其他厂家的最低价作为其挂网价。
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55个通用名药品,同品规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及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暂停挂网;未达到3家(不含)的,以全国省级平台正在执行的中标/挂网价的最低价和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本省最低挂网价的低价为上限,生产企业自主申报挂网价格。
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按规定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的药品,予以暂停挂网。
甘肃:未过评药品申报价格应低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最低价
10月19日,甘肃省发布《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相关药品挂网申报工作的通知》。
申报范围:为第三批国家集采相关药品,包括符合《全国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20-1)》申报资格的药品和已在甘肃省挂网的其它同品种同剂型(大类)药品,涉及631个药品。
申报价格和挂网:目前甘肃省药品采购价即为医保支付标准,生产企业需按照我省国家集采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采购价协同政策申报价格,已在甘肃挂网药品以2020年8月底我省中标挂网价或实际采购价作为可比采购价,未在甘肃挂网药品以2020年8月底全国最低中标挂网价作为可比采购价,企业应主动提供真实有效可比采购价并接受监督。
未中选的同品种不同规格药品,其申报价以甘肃中选价按照国家差比价规则差比后价格为基准。省药采办公室根据申报价格情况分别做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挂网、保留原平台挂网、暂停挂网和取消挂网处理。纳入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的,享受医保基金预付周转金、30天药款结算等政策。
(一)国家集采(甘肃)中选药品。按照中选价格申报,纳入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
(二)原研药品。原研药品首年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可比采购价与甘肃中选价价差的34%降幅进行申报;按照全国最低价申报(国家集采中选价格除外)的,实行动态协同。申报价格与甘肃中选价格相比,1.5倍以内的,纳入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1.5倍以上,已在甘肃挂网的保留原平台挂网,未在甘肃挂网的新增至阳光平台挂网;
(三)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下简称过评药品)。过评药品可比采购价是甘肃中选价2倍以上的,按照不低于可比采购价与甘肃中选价价差的50%降幅进行申报;2倍以内的,按照甘肃中选价和可比采购价就低原则申报。申报价格与甘肃中选价格相比,1.5倍以内的,纳入药品结算及监测系统;1.5倍以上,已在甘肃挂网的保留原平台挂网,未在甘肃挂网的新增至阳光平台挂网。
(四)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以下简称未过评药品)。未过评药品申报价格应低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最低价,如其可比采购价低于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最低价的,申报价格不得高于其可比采购价。
此次药品挂网申报工作完成后,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包括原研药品和参比制剂)的药品在甘肃省挂网达到3家及以上的,取消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的挂网资格。未达到3家的,已在甘肃挂网的保留原平台挂网,未在甘肃挂网的新增至阳光平台挂网。
(五)其他。企业无法提供可比采购价的暂停挂网,待补充申报后处理。企业申报价格不符合价格协同政策的,暂停挂网或不予新增挂网。新增阳光平台挂网的药品,其申报价格将作为医疗机构最高采购限价。
江苏:未中选品种申报全国各省级最低价
10月19日,江苏发布《关于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申报价格的通知》,要求第三批国采中选以外同通用名下江苏省阳光挂网产品的生产企业(涉及251家药企)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其产品的挂网价格,同时申报该产品在全国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现执行价格中的最低价。
海南:按全国最低价(鼓励企业联动集采中标价)申请下调挂网价
10月16日,海南省发布《关于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海南未中选品种降价工作的通知》。
降价药品范围:全国药品集中采购(GY-YD2020-1)中选品种表(海南地区供应药品)所涉及的55种药品,同通用名(含剂型)、同规格的已挂网未中选品种,涉及523个品种。
降价规则:(1)应按全国最低价(鼓励企业联动集采中标价)申请下调海南省挂网价格,并提交所报价格为全国最低价的承诺函;挂网价格已是全国最低价的品种也需要进行申报,并提交全国最低价的承诺函。
(2)海南中选品种,同厂家在平台有同通用名其他规格和包装挂网的,须依据中选价格按差比价计算申报降价。
(3)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超过三家的,对同通用名(含剂型)、同规格的其他未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撤网(具体名单另行通知)。
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自主申报降价的,将取消该产品在平台的挂网采购。
天津: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不得高于上海降价结果。
10月15日,天津市发布《2020年天津市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的通知》,拟于2020年10月21日起开展第三批国采未中选品种价格调整工作。
调整范围:拟在天津市定点医药机构销售,且已完成基本信息标准化结果确认的第三批国家集采涉及的药品中:
1.符合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的在天津市未中选药品;
2.不符合国家集采品种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仿制药。
调整规则:纳入调整范围的药品,相关企业应按如下规则分两批在平台内下调天津市最高供应价格。
第一批:符合第三批国采品种申报要求的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该品种在全国其他未带量地区的供应价格(包装、规格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不得高于上海降价结果。
第二批:不符合第三批国采品种申报要求的同通用名同剂型仿制药,不得高于天津市中选品种的供应价格(剂型、规格、包装应符合差比价规则)。如同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在天津市挂网采购已达3家的,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涉及天津市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内的品种,挂网采购价与医保支付标准协同。不符合挂网调价原则的药品,及不再挂网采购的药品,不予确定支付标准,退出本市医保支付范围。
辽宁:未中选中的过评药品参考上海梯度降价
10月13日,辽宁省发布《2020年辽宁省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的通知》(辽药采领办〔2020〕73号),将开展第三批国采55个品种中,已在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挂网采购的其它未中选药品梯度降价工作。
降价方式:
(一)对于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国家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涉及190个药品)。其中已经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的药品,以不高于已在上海完成梯度降价药品的价格自主申报降价;对于未纳入上海梯度降价范围的其他未中选药品,须在现行挂网采购价的基础上,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以中选价托底)方可继续挂网采购,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二)其他仿制药(涉及472个药品)的采购价须低于同品种中选价方可继续挂网采购。由药品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限内,以低于同品种中选价自主申报降价(剂型、规格、包装有差比关系的根据差比价规则计算)。
北京:未中选中过评药品参考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
10月10日,北京市发布《2020年北京市关于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非本市中选药品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就非本市中选药品价格进行调整。
对于国家集采范围内药品,允许其他价格适宜的非本市中选药品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根据本市药品阳光采购规则和采购平台功能设置,结合上海联采办对第三批国采药品梯度降价谈判结果,整理公布本市阳光采购数据库正常采购状态产品谈判参考价(即原阳光采购中的最低价参考值,具体产品和数值登录采购平台查询),具体分两种情形:
一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上海谈判非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北京市谈判参考价。
二是与中选药品属于同一品种名称下未中选的非原研药、非参比制剂、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北京市中选药品价格为标准,经差比价折算后的价格,与现行全国最低价比较,取低为北京市谈判参考价。
青海:联动带量采购
10月15日,青海发布《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明确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所有参加集中采购的医药机构全面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和2020年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
集中采购原则:
(一)约定采购量。第三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的采购数量和联采办确定的比例(50%-80%),作为青海省年度约定采购量;2020年省级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总采购数量的70%做为年度约定采购量,抗生素以全省各医药机构上报总采购数量的50%做为年度约定采购量(不包含不带量限价挂网的中选品种)。
(二)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2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不得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度约定采购量。
(三)联动带量采购。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同一产品, 如在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工作中形成新的低价,其中选价格生效以后,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国家中选价格执行;在国内或其他省级(含联合)带量采购工作中, 如果同一产品形成的中选价,低于本次省级采购药品的中选价, 相关企业应主动向青海省药品采购中心提交书面联动价格申请,本次采购尚未执行的采购量,按新的中标价格执行。
(四)医保支付标准。中选药品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执行相同的医保支付标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试点零售医药企业药品支付标准可按医疗机构支付标准不高于上浮15%执行,上浮额以最小包装计最高不超过200元,鼓励试点零售医药企业按照中选价格销售中选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