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争议管辖

来源:法务部 危莹/段吟天 | 发布时间:2022-09-20

对于普通的侵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的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第二十四条,诉讼管辖地可基本认定为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由于互联网在过去的几十年的广泛普及,虽然给中国带来了商业机遇,但是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案,其中商标侵权便是其中的一部分。由于互联网环境的特殊性,导致其诉讼管辖地的分析更加的特殊和复杂。涉及到对于拟采用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的商标权益的被侵权人而言,如何选择正确、有利的诉讼管辖地则显得至关重要。为了探寻在网络环境下商标被侵权人提起诉讼的正确合适的诉讼管辖法院,经检索之后,做出如下分析。

一、相关法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 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 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六条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二、观点分析

现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标侵权直接相关有两条法律法规:《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和《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第六条。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该条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可以被认定为有关信息网络的侵权行为地,从而当被侵权人决定起诉时,便可在对其更加方便在的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需遵守传统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地要求。但是与此同时,另一条相关的《商标纠纷解释》第六条却规定为,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该法条中并不包含上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被侵权人住所地”,故被侵权人住所地则可能在适用《商标纠纷解释》的案例中不适用期管辖地。面对互联网中的商标侵权,被侵权人如计划提起诉讼,那到底上述中的哪条规定更适用于原告呢?互联网中商标侵权是否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呢?

网络商标侵权案件的原告,往往会主张认为:凡是在互联网上实施了销售、宣传被控侵权产品的等行为的,均属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管辖法院则应当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持这种观点的判例的法院有:上海知产、上海高院、北京知产法院、广东高院、江苏高院、四川高院、山东高院、重庆高院(以下简称“支持民诉法解释法院”)。根据这些支持民诉法解释法院的案例解析,其支持适用《民诉法解释》的依据分别如下:

理由一:只要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就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被侵权人住所地具有管辖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1]、上海高院、广东高院、江苏高院、山东高院、重庆高院)

理由二:《商标纠纷解释》和《民诉法解释》效力不存在先后,权利人可以选择适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理由三: 利用网络手段实施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基于网络侵权的特点,案由应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四川高院)

持相反观点的,即支持应当适用《商标纠纷解释》的法院有:最高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浙江高院、河南高院、福建高院(以下简称“支持商标纠纷解释法院”)。这些支持商标纠纷法院的依据如下:

理由一:最高法院[3]认为,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权商品的储藏地以及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的所在地外,仅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而不再依据侵权结果发生地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系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不宜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4]

理由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是对有关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作出的管辖规定,而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案件范围。[5](广州知产法院)

理由三:根据特别法优先普通法的原则,《民诉法解释》作为一般法,《商标纠纷解释》作为特别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管辖做出了规定,那么,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在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下,应当适用特别法的《商标纠纷解释》。[6]

支持民诉法解释法院

支持商标纠纷解释法院

上海知产、上海高院、北京知产法院、广东高院、江苏高院、四川高院、山东高院、重庆高院

最高人民法院、广州知产法院、浙江高院、河南高院、福建高院

三、 总结及实务提示

综上上述观点的分析和比对,根据两个不同的法规,可以看出各地法院的态度趋于两派,两派内部也存在尺度差异,尤其是在对于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上标准不一,对两个最高法解释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及对适用原因的理解也不同。虽然连最高院判例的观点一直是旗帜鲜明的支持适用《商标纠纷解释》,但是支持民诉法解释法院却在此观点上仍然选择支持适用《民诉法解释》。比如,在最高院的于2017年11月21日做出该判决之后[7],仍然有上海知产法院(2018)沪73民辖终130号,2018.05.15、重庆高院,(2018)渝民辖终74号,2018.07.13等案件[8]判决中表明网络商标侵权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从实操意义上看,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两个司法解释的冲突出台相关正式规定之前,被侵权人在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仍然可以先尝试选择在有利于被侵权人的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但是在正式提起诉讼之前,被侵权人也应就网络商标侵权对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的进行相关案例检索和分析,以提前确保该法院属于支持民诉法解释法院一派。另外,在进行判例检索和分析的同时,原告也可以致电给该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进行咨询,以确保充分了解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对网络商标侵权管辖权的态度。最后,如果遇到必须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的情形,原告也可以保留好相关消费凭证并记载出差目的例如外地出差的差旅费开支等,作为维权的合理开支向法院提出诉请。

1.如果商标权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信息网络环境中,例如网络环境下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由于该类侵权行为并不存在侵权商品储藏地或查封扣押地的管辖连接点,如果仍然必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纠纷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导致信息网络环境中侵害商标侵权行为的管辖点只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被告住所地,与《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相矛盾。因此,信息网络环境中侵害商标权行为的管辖应可以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0)“四、4.具体适用时,涉及侵权责任纠纷的,为明确和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先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根据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没有相应案由的,再适用“人格权纠纷”“物权纠纷”“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等其他部分项下的具体案由。”

3.(2017)最高法民辖29号,https://www.pkulaw.com/pfnl/1970324847866333.html

4.(2020)最高法民辖9号、(2019)最高法民终898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等其他最高法判例也均沿用了此观点,且(2019)最高法民终898号将《商标纠纷解释》定义为专门规定

5.(2015)粤知法立民终字第802号,https://www.pkulaw.com/pfnl/a6bdb3332ec0adc46a88bae0ec8caf34364b3e16b80ccc68bdfb.html?keyword=%282015%29%E7%B2%A4%E7%9F%A5%E6%B3%95%E7%AB%8B%E6%B0%91%E7%BB%88%E5%AD%97%E7%AC%AC802%E5%8F%B7&way=listView#anchor-documentno

6.《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颁奖会上的讲话-正确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2002.10.15)也明确指出,其他司法解释中有关依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的规定,不再适用于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等特殊司法解释的效力应当优先于一般司法解释。

7.最高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898号案件的裁定中,将《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认定为专门规定,认为由于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无形财产的保护,商品商标或者其他权利附着于商品上,具有在全国范围的可流通性,故此类案件侵权行为地的确定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案件的特殊性。因此,在网络商标侵权纠纷中,不宜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本案管辖的一般规定。同样在本案裁定中,最高院实质上也是将《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认定为专门规定,从而优先适用《商标民事案件司法解释》,而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故最高院较为坚持的认为在商标网络侵权纠纷中,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不具有管辖权。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60752826&ver=3988&signature=PhTqjgFsOZN4wtniZLfaoeQe8A03rxvESL6XJwvAt5XjnkrDHKXw*jy0zeeGnOeDa0eyt9Wp09LsSR1UTaR2TIFHEx-KlS5DU3BjVWi-rDOr1AHSUvwvuQ2nawklMX3M&new=1

8.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辖终45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使用原告公司注册的商标,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故本案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关于信息网络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