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外商投资审核研究

来源:法律安全管理总部 | 发布时间:2022-05-23

欧盟外资审查制度规定

2019年3月,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起实施。条例实施后,欧盟委员会被赋予信息获取权、意见发表权和委托立法权,并实际上加强了对外商投资的审查力度。

2020年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外资审查框架执行指南》,为《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的具体实施提供进一步的指引,以保护欧盟关键资产和技术在新冠疫情造成的市场动荡期间内不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需要说明的是,《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和《外资审查框架执行指南》对欧盟成员国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欧盟成员国对于是否执行外资审查机制以及机制的具体内容仍拥有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纳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就具体审查个案提供的建议。因此,当投资者有意在欧盟成员国进行投资时,需要具体调查该国是否采纳了建立了上述外资审查制度以及制度的具体内容。

西班牙

西班牙外商投资领域最重要的法律依据为1999年颁布的664/1999号皇家法令(“《西班牙外商投资法》”)。《西班牙外商投资法》允许资本完全自由流动。根据《西班牙外商投资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除来自避税天堂或涉及国家安全等投资活动外,外商投资一般不需要得到任何西班牙政府机构的批准,仅需要事后向西班牙工业、贸易和旅游部下属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总局进行备案。

2020年3月,西班牙颁布了8/2020号西班牙皇家法令和11/2020号西班牙皇家法令(合称“2020法令”),针对新冠疫情爆发后的外商投资采取紧急特别措施。2020法令中与外商投资审查的部分以《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为蓝本,几乎逐字复制《欧盟外资审查框架条例》的部分规定,中断了西班牙此前较为宽松的外商投资监管状态。根据法令,如果一项交易同时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则交易需要事先经过西班牙国际贸易与投资总局的审查和西班牙内阁的批准:

(1)投资者不是欧盟或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FTA)的实体,或尽管投资者为欧盟或EFTA实体,但其最终控制人并非欧盟或EFTA实体(即非欧盟或EFTA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超过25%的股权或表决权、或以其他方式对其实施直接或间接控制);

(2)交易后外国投资者持有西班牙公司不低于10%的股权,或取得西班牙公司的控制权;以及

(3)投资于敏感行业领域(包括关键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关键物资供应、信息保密等行业领域),或外国投资者的身份具有敏感性(包括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在另一欧盟成员国进行了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的投资或活动,存在从事影响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卫生的犯罪或非法活动的严重风险等)。

虽然以上2020法令为应对紧急状态的临时性措施,其效力将在政府宣布解除紧急状态后的一个月结束,但可以通过颁布西班牙皇家法令延长以上政策的有效期限。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以上2020法令并没有取代西班牙原有的外商投资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仍受《西班牙外商投资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制,比如若境外投资者意图自避税天堂投资或投资与西班牙国防直接相关的活动,投资者仍需按照原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得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新冠疫情前

新冠疫情开始至今

主要法律法规

《西班牙外商投资法》

《西班牙外商投资法》与2020法令并行

外商投资审查

除特殊情况以外,外商投资活动仅需事后向西班牙工业、贸易和旅游部下属的国际贸易与投资总局备案

原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仍需按照原有规定审批,满足2020法令规定的三项条件的项目还需要经过西班牙国际贸易与投资总局的审查并获得西班牙内阁的批准。

申报结果

强制性申报并具有中止效果。超过100万欧元的投资交易在交割之前必须获得西班牙政府批准。违反该规定的,可被处以高达投资总额的罚款。

审查的标准

政府基于(i)所投资行业的战略性质(“客观审查”)或(ii)投资者的性质(“主观审查”)对交易进行干预。

客观审查:下列行业被认为具有战略性意义(即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i)关键基础设施(例如能源、运输、水务、医疗卫生、媒体、数据处理和存储、通信、航空航天、国防和选举或金融);(ii)关键技术及军民两用技术(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和核技术、纳米技术、生物科技、在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的关键技术,以及在为西班牙特别关注的计划和项目中开发的技术,包括电信技术);(iii)关键原材料供应(特别是能源、原材料、战略连接服务和食品安全);(iv)敏感信息的获取;以及(v)媒体。

主观审查:以下投资者被纳入主观审查的范围而不论投资的行业:(i)国有或国家控股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受国有控制);(ii)已经投资于或在被认为具有战略性意义行业开展业务的投资者;(iii)有很大风险会开展影响西班牙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健康的犯罪或违法活动的外国投资者。

如交易将导致下列情形,则外商投资必须事先获得政府批准:(i)投资者通过交易将持有西班牙公司10%及以上的股权,及/或(ii)投资者获得该西班牙公司的控制权(控制权的定义参考反垄断法律中规定的定义),且:

• 投资者为非欧盟/EFTA的居民;或

• 投资者为欧盟/EFTA的居民,但其最终实益所有权由非欧盟/EFTA的居民持有。该实益所有权指(i)直接或间接持有投资者超过25%的股权或表决权,或(ii)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行使控制权。

至2021年6月30日止,即使投资者及其最终受益人均来自欧盟/EFTA成员国,但当(1)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或者(2)目标公司虽非上市公司但投资额超过5亿欧元时,也将触发审查。但在此情形下仅适用客观审查(即政府仅根据投资行业的性质进行干预)。

审查时间

如果投资额少于500万欧元,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投资额超过500万欧元,应在六个月内作出决定。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未作出回复均默认为否决交易。如作出批准,则该等批准一般有效期为六个月。

案例:麦格理收购VIAMED案

VIAMED SALUD, SL(“VIAMED”)是一家医疗健康行业服务供应商,在西班牙境内拥有18家私立医院,其近期被一家西班牙公司(最终所有人为麦格理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欧洲)有限公司)收购,该公司是澳大利亚麦格理银行的投资工具。

尽管VIAMED仅占有2%的市场份额,但在“公共健康”概念下被视为具有战略性质,因此该交易必须事先申请西班牙政府批准。西班牙部长理事会于2020年10月6日批准了该交易。

欧盟

《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即《欧委会第2019/452号条例》)建立了一套制度性框架。根据该制度性框架,欧盟委员会可与各成员国交换各成员国政府在外商投资申报中收悉的有关信息。

各成员国被要求在2020年10月11日前实施《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中规定的合作机制。

《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并未创造一套新的外商直接投资制度,但其旨在对欧盟范围内外商直接投资交易的审查进行规范。

欧盟委员会无权否决交易或对交易附加条件。但是,欧盟委员会可向进行审查的成员国出具无约束力的意见。成员国必须“认真考虑”欧盟委员会的意见,同时也须“认真考虑”来自其他成员国的无约束力的意见。最终决定将始终由进行外商投资审查的成员国作出。

欧盟委员会和其他成员国可在收到完整信息后的35个日历日内向进行审查的成员国提供意见和评议。如果欧盟委员会和/或其他成员国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则该期限可以延长。

《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适用于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运输、水务、医疗卫生、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敏感设施以及对于使用该等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土地和房地产。

《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还适用于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物项,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天航空、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和和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适用的领域还包括关键原材料的供应(包括能源或原材料以及粮食安全)、敏感信息的获取(包括个人数据或控制该等信息的能力)以及媒体的自由和多元化。

此外,《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还适用于其附件中列出的影响欧盟利益的项目和计划(包括2020年7月13日列入的政府卫星通讯项目和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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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表中我们理解,Sector栏中涉及A)是客观审查,涉及B)是主观审查,目前并不确定投资者涉及C)是独立的审查条件还是叠加于A)或B)的审查条件。

西班牙的投资环境

【生物技术(生物制药)行业】麦肯锡咨询公司《欧洲生物技术:增长和创新的坚实基础》报告显示,2019年,西班牙在欧洲十大生物制药产业集群排行榜上排名第四位,拥有320家制药企业,2020年,西班牙药品市场营业额达156.74亿欧元,同比增长0.2%。全国共有273个生物技术研发机构,工业应用率居欧洲第六位,在基础生物技术研究、人类健康、兽药及医学修复护肤等方面研究实力较强。全球第一家有血浆采集能力的企业Grifols和生产全球第一种海洋抗肿瘤药物的企业Zeltia均来自西班牙。西班牙首创利用干细胞治疗心脏病的方法,进行了全球第一例将间质细胞移植心脏的手术。此外,西班牙在试管婴儿、器官移植、艾滋病疫苗研发等领域也拥有全球领先的技术实力。

双边协定

【多边贸易协定】西班牙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

【区域贸易协定】西班牙是欧盟成员,其商品、资本和人员可在欧盟成员市场自由流动。西班牙还参加了欧盟对外签署的全部区域贸易协定。

【辐射市场】西班牙贸易伙伴主要是欧盟国家,前十大贸易伙伴中除中国、英国、美国和摩洛哥外,其余均为欧盟国家。在历史、文化、语言、宗教、血缘等因素作用下,西班牙与拉美和北非地区关系特殊,经贸等领域往来密切,在拉美累计投资逾2200亿欧元。【双边重要协定及文件】近年来两国签署的重要协定及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社会保障协定》(2017年5月)、《文化、青年和体育合作执行计划(2018-2021)》(201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加强新时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对所得消除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2018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与西班牙王国工业、贸易和旅游部关于加强第三方市场合作的谅解备忘录》(2018年11月)等。

【区域协定】西班牙与中国同为中欧投资协定、中欧地理标志协定成员。

【货币互换】西班牙执行欧洲中央银行统一货币政策,未与中国签署货币互换协议。

【自贸协定】西班牙执行欧盟统一贸易政策,未与中国签署自贸协定。

双边贸易

【贸易规模】2020年,西班牙是中国在欧盟内第五大贸易伙伴,排在德国、荷兰、法国和意大利之后;中国是西班牙第四大和欧盟外第一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20年,双边贸易额为379亿美元,同比增长6.7%,中国对西出口275亿美元,同比增长2.4%,自西进口103亿美元,同比增长20.3%。

【商品结构】中国对西班牙出口主要商品包括机电、纺织品、轻工和化工产品等;自西班牙进口主要商品包括肉类等农食产品、矿产品、医药品、机械设备、塑料及其制品和交通运输设备等。

双向投资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年,中国对西班牙全行业直接投资1.03亿美元,中国企业在西投资重要项目有:中国铁建国际投资集团收购西班牙Aldesa建筑公司75%股权。截至2020年底,中国对西班牙直接投资存量11.1亿美元,涉及金融、贸易、航运、质检、电信、建筑、食品、能源、环保、传媒和航空等多个领域。

截至2021年3月,西班牙累计在华设立企业2805家,累计投资金额40.7亿美元,主要涉及金融、能源、电信和运输等行业。对华投资大项目有:西班牙桑坦德投资入股上海银行、西班牙对外银行入股中信集团、西班牙电信入股网通(香港)、阿尔萨投资中国客运服务项目、歌美飒公司、乐家洁具(苏州)有限公司、蒙德拉贡联合公司和海斯坦普集团等。

投资行业的规定

【鼓励及限制行业】西班牙绝大多数行业均对外资开放,对外国投资执行欧盟统一制定的政策。鼓励投资的领域有:航空航天、汽车制造、生物科技及制药、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信息及通讯。

来自欧盟成员国的投资除外,如航空运输、广播电视、战略性矿产及矿产原材料、博彩业、电信、安保、武器与民用炸药的生产和销售、国防活动等行业。另外,自2020年以后对投资西班牙上市公司持股超过一定比例,或者投资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也需要提前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及审批。

【鼓励措施】鼓励措施主要是为投资者提供优惠贷款,用于购置不动产、创办公司、研究开发以及企业国际化等方面。某些投资鼓励措施主要针对那些失业率高和工业落后的经济不发达地区。中央政府通过各部提供援助。各自治区则根据本地的经济情况,通过不同的机构和部门制定相应的吸引外资的鼓励政策。以首都马德里为例,由于其开放程度高,并设有新兴的工业园区,为此,鼓励外商在高新技术产业、环保项目、轻工制造业投资,而限制外商在重工业和化工项目投资。

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直接或通过参股形式在西班牙投资。直接投资可分为建立或不建立实体机构的投资。建立实体机构的投资方式主要有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此外投资者还可通过分销协议、代理合同、商业行纪、特许经营以及收购不动产等方式投资;外国自然人可以在西班牙开展投资合作,具体规定视投资领域、投资方式等有所不同。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S.L.)】由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所需注册资金少(3000欧元),因此成为外国投资者最常用的投资形式,但股东必须在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时全部实额缴纳注册资金。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S.A.)】为一种常见的投资形式,注册资金为6万欧元,其中25%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实额缴纳,其余75%应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此外,股份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份公司的股权转让较灵活自由,公司资本可在资本市场公开募集,但是,公司议事程序的要求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更为复杂和严格,对非货币出资要求出具独立的专家验资报告。

【设立分公司】开办分公司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手续相似。但分公司并非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法律对其公司最低资本并无要求,总公司需对分公司的债务在总公司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在税务层面上,分公司与独立的公司同样作为西班牙的纳税居民,西班牙国内需缴纳的公司税并无二致。然而,分公司的利润可自由汇往国外的总公司而无需在西班牙缴纳预提税;而独立公司的税后利润分配汇回母公司时,一般需要根据汇入国与西班牙税务合作情况缴纳19%或10%的预提税,将利润汇往位于欧盟国家的公司除外。

【设立代表处】西班牙法律或法规中并不存在代表处或者代表办公室的概念或相关规定。这一形式是外国投资者在西班牙进行营业活动的实践成果。代表处不得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通常外国公司在作出设立公司决定之前利用此方式从事市场调研和一般联络等辅助性业务。由于不参与实际的经营活动,因此代表处的设立无需在公司登记处进行公司登记,只需递交税务、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所要求的文件。

【合作与合资经营(Joint Venture)、参股公司或收购公司】合作与合资经营是两个以上企业为完成共同的项目或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进行合作、共同承担风险的一种投资形式。参与合作的公司不进行合并操作,一般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的形式实现合作,在投资项目资金数额较大或者需要某方的专有技术时,利用该模式投资可以快速进入外国市场,降低风险。参股公司可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或者股权转让进行投资。收购公司主要有股权交易收购和资产买卖收购2种方式。前者是完全性收购,通过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实现对该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的完全继承;后者则为购买目标公司的所有或部分经营产业,投资者并不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而是针对性地实现对某些产业的所有权和控制。购买或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时必须有公证员参与,公证文件的制作费用根据股权交易价格按一定的比例计算;购买或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时,公证员不一定必须参与股票交易。

【房地产投资】购买不动产根据卖方是否为专门从事不动产买卖的公司而征收增值税或财产转让税(为不相容的税种,只能征收其中一种)。当投资总金额超过3005060.52欧元时,应向工业贸易旅游部进行事后申报。

【并购】主要流程包括:(1)资格预选。卖方可准备一份销售说明书,该文件将列示公司的实际状况、资产和负债等。该说明书让买方能够对公司实施有限的财务评估,确定其真正的价值并按照公平的价格投标。在资格预选阶段,买方需要对有关卖方的机密信息进行评估,因此双方应签署保密协议。在该阶段,双方可签署谅解备忘录。(2)尽职调查审核过程。买方借以对潜在标的在财务、法律、税务及劳动力方面的状况进行审查。尽职调查的结果可让买方在收购协议的谈判中获得有利地位。此外,该过程有助于确定收购协议的声明和担保范围。(3)收购协议。收购某公司(其股份或资产)时需要考虑的主要方面包括:价格及付款条款,卖方的负债,声明和担保,卖方担保等。在某些情况下,各方可签署收购协议,但交易(收购标的公司的所有权并支付收购价格)可能在各方之前所同意的条件均已履行之后才完成(例如,政府当局的授权或遵守收购协议中载列的具体责任)。采用非公开竞价方式收购的,可不经过资格预选程序。收购公司股份,除签署收购协议外,通常还需签署股东协议。

【其他投资方式】外国投资者还可通过与西班牙本地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产品分销协议、代理协议、行纪协议和特许经营协议等开展经济活动。

安全审查的规定

【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当购买或兼并营业中的西班牙公司时,交易可能会被合并管制部门要求接受审批,审批期间须暂停交易。2004年公布的第139/2004号欧盟理事会条例《欧盟合并管理法规》规定,超过一定规模的交易,交易双方有义务向欧委会书面报告。欧委会对具有欧盟规模的并购行为拥有排它管辖权,西班牙合并管制法不适用于此类合并行为。如果合并没有达到欧盟合并管制的门槛,则可以适用西班牙合并管制规定。根据此类规定,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何一个,则必须在执行之前将交易通知西班牙竞争主管部门并由其授权:(1)市场份额:交易产生的市场份额等于或更高超过西班牙任何相关市场的30%。然而,如果上一财政年度西班牙目标营业额低于1000万欧元,并且交易产生的市场份额低于50%,则不满足这个要求。(2)营业额:上一财政年度所有相关企业(包括整个收购方集团)的西班牙营业额合计超过2.4亿欧元,但前提是至少有2家相关企业的西班牙营业额各超过6000万欧元。

【疫情以来的新规定】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西班牙政府通过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其中包括第8/2020号西班牙皇家法令 (Real Decreto 8/2020,(后续又经过第11/2020号皇家法令和第34/2020号皇家法令的纠正和扩展))。该法令以2019年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欧盟外商直接投资审查条例》为基础,中断了西班牙外商投资宽松的规制状态,要求外商投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西班牙政府的行政审批,以避免投机者在新冠疫情期间趁西班牙公司股权价值下跌伺机收购。该皇家法令虽然属于应急措施,但是政府并没有规定其有效期限。原则上只要西班牙政府没有更改该规定,该限制将一直存在。

【其他规定】超过100万欧元以上的投资交易在交割之前需要在西班牙政府相关部门申报,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继续投资,违反该规定可被叫停项目和处以罚款。另外,如果交易会导致以下情况的发生,那投资者必须要先申报获批:

  • 投资者通过交易将持有西班牙公司10%及以上的股权,及/或投资者获得该西班牙公司的控制权(前提是投资者为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居民;或投资者为欧盟/欧洲自由贸易联盟的居民,但其最终实益所有权由非欧盟/欧洲自由贸易区的居民持有。
  • 至2021年6月30日止,即使投资者及其最终受益人均来自欧盟/EFTA成员国,但当(1)目标公司为上市公司,或者(2)目标公司虽非上市公司但投资额超过5亿欧元时,也需要经过西政府客观审查。

外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规定

【外资参与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定】

西班牙664/1999号法律(《关于外资证券市场投资法》)对除注册地为非西班牙的公司参与当地证券市场交易明确基本框架,此后876/2001号法律对该法进行更新,明确建立适用于外国投资申报和清算的程序,以及提交年度报告和授权文件的程序。该法律给予外资公司可自由参与当地证券交易的权利,但需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资申请以及报备。当投资项目/上市企业涉及公共权力、秩序、卫生、安全相关行业,军事国防相关行业,以及航空运输、无线电、战略原材料及矿物资源、媒体、游戏及电信等敏感行业时,需向政府及/或监管机构申请额外行政许可审批。此外,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了防止投机者在疫情期间趁西班牙公司股权价值下跌伺机收购,西政府颁布了8/2020法令。该法令明确,非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国成员在以下行业通过间接或直接方式获得公司股本的10%或公司管理/控制权时需向政府申请行政许可:(1)实体或虚拟的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运输、水、卫生、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和敏感设施)以及使用该等基础设施所需的关键土地和财产。(2)关键技术和军民两用产品,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存储、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3)基本用品(特别是能源)供应。(4)能够获得敏感信息、个人数据(尤其是获得对敏感信息、个人数据的控制)的领域。(5)通信媒体。目前外资可通过西班牙以下几类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活动:股票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200万欧元)、股票代理公司(参与二级资本市场的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万欧元)、证券投资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欧元)以及金融顾问公司。

防范投资合作风险

在西班牙开展各项合作过程中,都应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对项目客户及相关方的资信调查和评估,对项目所在地的各项风险分析做好应对预案,对项目本身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等。企业应积极利用保险、担保、银行等保险金融机构和其他专业风险管理机构的服务保障自身利益。具体包括贸易、投资、承包工程和劳务类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银行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各类担保业务(政府担保、商业担保、保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