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 发布时间:2021-01-06

摘要: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并作出解读。国家卫健委将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

临床路径相当于医疗机构接诊、治疗的SOP,遵守临床路径是医学、伦理,以及法律共同约束的结果,也是医保支付的重要依据。

按临床路径管理,也是按病种、DRG、DIP付费的前提,甚至可以说,临床路径的认真施行,对药品使用的影响大于DRG的作用,药企理应重视。

近日,国家卫健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并作出解读。

国家卫健委将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同时,还将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

意见针对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着以人为本、问题导向、改革思维、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提出了务实管用、破立并重的治理措施。从加强医疗管理、加强机制创新、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改革措施、加强统筹推进五个方面,对相关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按临床路径管理

意见指出,国家卫健委组织制定国家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同时, 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

自2009年以来,国家卫健委共印发1212个临床路径,对推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规范临床诊疗行为和保障医疗质量起到了重要作用。2020年 1月2日,国家卫健委印发 《有关病种临床路径(2019年版)》。

在推行按病种付费之前,国家就大力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临床路径相当于是医生用药的标准化SOP,临床路径管理是按病种付费的基础。一旦医院按病种付费后,超出费用标准的全都是医院负担。因此药品首当其冲成为医院开刀的对象,药品能否进入临床路径将是实现销售的前提条件。

而诊疗指南一般是按照循证医学原理、参照国际通用的证据和推荐标准、结合临床工作需要而制定的临床常用的检查、治疗、用药的使用技术工具书。

指南是既有着临床用药的推荐性作用,也有着限制性作用,作为范本的各类指南也有很多种,但指南的进入门槛一般较高,能进入的品种也是少之又少。

可以说,DRG付费对用药的影响,其实是通过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来实现的!随着越来越 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在医院不断落地实施,未来 临床用药市场也将受此影响,迎来巨变。

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联体和县域医共体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意见提出,要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明确互认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

同时,将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工作,原则上医疗质量控制合格并符合技术要求的检查项目,医疗机构间要稳步实现结果互认。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可联合制定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的机构范围、条件、诊疗项目(内容)及技术标准等,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

除此之外,意见也提出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

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同时要求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明确2021年6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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