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0个省市发文落实第二批国采工作,其中广西医保局等五部分发布《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有四个品种2020年暂不参与国家集采。
4月27日,广西医保局等五部分发布《关于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有四个品种2020年暂不参与国家集采,包括阿德福韦酯片(齐鲁),阿莫西林胶囊(海南通用三洋),阿奇霉素胶囊(北京四环),铝碳酸镁咀嚼片(广东华润顺峰)。
经查询,这四款药品都是之前广西GPO的品种,其中齐鲁是中标企业之一。据悉,涉及到重叠品种,广西有可能先采购广西GPO的约定量,再执行国采的约定采购量。
目前,各地带量采购如火如荼,国家集采也是逐步落地,据说第三批集采也要开始启动。如此多的集采,地方,国家目录难免重复,地方带量采购也很可能在国采之前就开始启动。
虽然目前政策明确了国采主要是针对过评品种+过专利期原研品种,地方带量采购主要是针对未过评品种。但一致性评价是个动态且长期的过程,有可能一个品种目前未过评被纳入某省带量采购,但这个项目从通告到执行采购也需要几个月时间才有结果,而一旦执行中标结果,短则一年。在此期间,不排除有过评品种产生且被纳入到国采范围。省采与国采一旦撞车,如何平衡两者关系,也是后续不可避免遇到的问题。
广西:自2020年4月28日起正式执行,过评企业超三家,未过评药品撤网
实施机构范围:全区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驻桂医保定点军队医疗及药材供应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药品范围:32个中选药品及供应品规,其中阿德福韦酯片(齐鲁),阿莫西林胶囊(海南通用三洋),阿奇霉素胶囊(北京四环),铝碳酸镁咀嚼片(广东华润顺峰)2020年暂不参与国家集采。
采购周期: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采购周期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
约定采购量:以全区参加带量采购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2018年全年的中选药品使用量为基数,根据中选企业数量,按照50%-80%确定本次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
在4月底前与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及时完成采购。在约定采购量以外的剩余用量,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仍可继续按中选价格在平台采购,也可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
同时,在一个采购周期内,每年各中选药品的采购量不得低于同品种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中选药品采购落地后,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在确保供应的情况下,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从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进行撤网。
此外,云南,新疆兵团也发文落地相关集采工作。
云南:落实第二批国家集采,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适当加价
实施机构范围包括全省范围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军队医院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其中,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鼓励零加成销售中选药品。
按照采购需求确定各医疗机构采购任务量,采购协议原则一年一签,若提前完成当年采购量,超过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协议期届满。
优先使用中选药品。中选药品供应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备案采购非中选药品和其他同类药品。医疗机构备案采购其他同类药品时,应优先采购其他省份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可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继续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要重视并做好原研药品和国产仿制药的平稳替换使用,不搞“一刀切”。
鼓励未中选药品主动降价,与中选价格趋同
鼓励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未选择供应云南的中选企业,以中选价格在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直接申请挂网。
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降价,并与中选价格趋同。非中选药品调整后的价格纳入省级药品品种和价格动态调整范围,价格与省外价格联动。
不低于30%预付,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结算,医保基金暂不做预付
医保经办机构按不低于本地区年度购销合同或确定后的采购任务金额的30%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完成约定采购量后,各地应结合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继续予以预付。
医保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按购销协议规定与配送企业及时结算药品货款,医保基金暂不做预付。
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中选药品支付标准制定和调整,按《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医保配套措施的意见(医保发〔2019〕18号)》和《云南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云医保〔2020〕180号)》执行。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集中采购的,允许其在中选价格基础上适当加价,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患者自付,支付标准以下部分由医保按规定报销。鼓励医保定点零售药店零加成销售中选药品。
超过3家(含3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
中选企业可直接配送或选定不超过3家(含3家)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中选药品。中选企业选择的药品配送企业,除配送中选药品外,在其他生产企业自愿选择的基础上,可在全省范围配送中选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不受我省基层药品配送企业遴选数量和配送范围的限制。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机构范围:以统筹区为单位,兵团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军队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加。 约定采购量:根据国家联采办确定的采购规则和中选企业数量,按医药机构确认上报的2018年实际采购量的50%-80%确定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原则上中选企业数量较多时,协议期限相对较长。具体为: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1家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1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2家或3家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2年;全国实际中选企业为4家及以上的品种,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医保基金预付制度:分三期向配送企业支付预付款,其中首次按不低于采购预算的30%预付给配送企业;第二次在采购量达到年协议约定采购量的30%后预付65%;剩余5%在协议期满后,医保经办机构对配送企业货款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医保支付标准:以集中采购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进行结算。差异较大的药品,按照“循序渐进、分类指导”的原则,渐进调整支付标准。
落实梯度降价和渐进式医保支付标准。继续推动药品梯度降价,以中选价或全国最低价托底,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方可采购,价差较大的需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
【国家集采品种全国落地情况汇编】
目前全国已有30个省市发文落实第二批国采工作。
而对于4+7集采试点到期后续标问题,发布通知的城市有11个: